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市发改委 |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整合 | 合并为:“建设单位违反节约能源法律法规的处罚” |
2 | 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3 | 市人社局 | 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督查评估 | 其他行政权利 -行政监督检查 | 调整 | 调整为内部管理 |
4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情况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利 -行政监督检查 | 调整 | 调整为内部管理 |
5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 调整 | 调整为内部管理 |
6 | 市国土局 |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更名 | 更名为“采矿权占用费征收” |
7 | 市国土局 | 采矿权价款征收 | 行政征收 | 更名 | 更名为“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 |
8 | 市国土局 | 收取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更名 | 更名为“收取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占用费、出让收益的滞纳金” |
9 | 市国土局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整合 | 合并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0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
11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
12 | 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用地的处罚 | ||||
13 |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
14 |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 | ||||
15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
16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
17 | 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
18 | 违反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 ||||
19 | 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处罚 | ||||
20 | 市国土局 |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整合 | 合并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1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 ||||
22 |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
23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24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
25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
26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
27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
28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
29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
30 |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31 | 市国土局 | 未按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整合 | 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8〕1号)合并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2 | 未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 ||||
33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上造地,毁林开荒、围垦河滩、湖泊造田的处罚; | ||||
34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擅自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处罚 | ||||
35 | 伪造、倒卖、非法印制土地证书的处罚 | ||||
36 | 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土地权利证书的,或者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的处罚 | ||||
37 | 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 ||||
38 | 市国土局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整合 | 合并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9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
40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
41 |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
42 | 市国土局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整合 | 合并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43 |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照规定提交已采出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的处罚 | ||||
44 |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 ||||
45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补偿费的处罚 | ||||
46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 ||||
47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处罚 | ||||
48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
49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
50 | 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
51 | 市国土局 | 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整合 | 合并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52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
53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
54 |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 ||||
55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
56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
57 |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进行恢复、治理的处罚 | ||||
58 | 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保护性矿种生产或者将保护性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的处罚 | ||||
59 | 市国土局 | 未经批准擅自压覆保护性矿种矿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整合 | 合并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60 | 选冶矿生产企业选冶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和无计划开采凭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开采计划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处罚 | ||||
61 | 运输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开采计划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处罚 | ||||
62 | 在禁采取区范围采石取土的处罚 | ||||
63 | 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石料、粘土的处罚 | ||||
64 | 市国土局 | 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违反地质遗迹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65 | 市国土局 | 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整合 | 合并为“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66 | 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
67 | 地质勘查单位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
68 |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
69 | 市国土局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整合 | 合并为“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70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71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
72 | 市国土局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整合 | 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8〕1号)合并为“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73 |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
74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
75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
76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77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
78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的处罚 | ||||
79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
80 | 市国土局 |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整合 | 合并至“违反地质资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81 | 市国土局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整合 | 合并为“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82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83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
84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85 |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
86 |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
87 | 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
88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89 | 市国土局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整合 | 合并为 “违反基本农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90 |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
91 | 市国土局 |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整合 | 合并为 “违反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92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
93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
94 | 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 ||||
95 |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
96 | 市国土局 |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3年达不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 “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连续三年达不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的处罚” |
97 | 市国土局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整合 | 合并为“地质灾害防治监管工作” |
98 | 市级重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预警发布 | ||||
99 | 市国土局 | 集体土地征收 | 行政征收 | 整合 | 合并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
100 |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审核转报 | ||||
101 | 市国土局 | 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接 | 将补充耕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和旱地改水田项目)立项、验收权限下放至市(区)政府,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管委会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市(区)政府,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管委会审批 |
102 | 市国土局 | “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接 | |
103 | 市规划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调整为内部管理 | |
104 | 市水利局 | 强制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整合 | 合并至“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的强制措施” |
105 | 市农业局 | 禁止农产品生产区域的划定和调整(核报市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调整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政策标准制定 |
106 | 市卫计委 |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医疗卫生人员补助和保健津贴,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给付 | 行政给付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07 | 市卫计委 | 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抚恤给付 | 行政给付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08 | 市卫计委 | 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丧失劳动力或者死亡人员补助、抚恤给付 | 行政给付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09 | 市卫计委 | 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补助和保健津贴,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补助和抚恤给付 | 行政给付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10 | 市卫计委 | 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给付 | 行政给付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11 | 市卫计委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给付 | 行政给付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12 | 市卫计委 | 对在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核报市政府) | 行政奖励 | 整合 | 合并至“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核报市政府)” |
113 | 市商务局 |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14 | 市商务局 |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15 | 市商务局 | 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16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17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家电维修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18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美容美发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19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食品流通市场未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禁止使用冒用相关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20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21 | 市商务局 | 发卡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22 | 市商务局 | 美容美发业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23 | 市商务局 | 家电维修服务业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24 | 市商务局 | 全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25 | 市商务局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26 | 市商务局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27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以及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28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经营者违规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相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29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经营者违规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30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餐饮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31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32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洗染业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33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34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违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35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36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37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38 | 市商务局 | 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39 | 市商务局 | 洗染行业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40 | 市商务局 | 对洗染行业经营者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备案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41 | 市商务局 | 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 承接 | 下放市(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属地管理 |
142 | 市文广新局 | 非法出版物的鉴定 | 行政确认 | 承接 | 除市辖区的保留外,其余下放至贵溪、余江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143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新增 | 将“餐饮服务许可”并入“食品经营许可” |
144 | 市水利局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调整为政策标准制定 由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共同实施 | 项目名称修改为“防洪规划保留区核定(核报市政府)” |
145 | 市林业局 | 查封擅自引种的引种材料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146 | 市林业局 | 公益林年度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一其他 | 新增 | |
147 | 市财政局 |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48 | 市财政局 | 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49 | 市财政局 |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50151 | 市财政局 |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52 | 市财政局 |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53 | 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54 | 市财政局 | 代理记账机构审批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新增 | |
155 | 市卫计委 | 中医医疗机构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市卫生计生委发证的单位的处罚由市卫生计生委实施,其他属地管理 |
156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承接 | 对市内大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实施,其他县(市、区)属地管理 |
157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广告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承接 | 对市直主流媒体及市内大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实施,其他县(市、区)属地管理 |
158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有《广告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承接 | 对市内大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实施,其他县(市、区)属地管理 |
159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行政处罚时的通报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承接 | 对市内大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实施,其他县(市、区)属地管理 |
160 | 市粮食局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属地管理 |
161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只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矿区、景区等场所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其他纳入市城乡建设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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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市文广新局 | 非法出版物的鉴定 | 行政确认 | 承接 | 除市辖区的保留外,其余下放至贵溪、余江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163 | 市水利局 | 总装机规模5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新建农村水电项目、总装机规模5000千瓦(不含)以下的农村水电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承接 | |
164 | 市水利局 | 总装机规模5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新建农村水电项目、总装机规模5000千瓦(不含)以下的农村水电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承接 | |
165 | 市农业局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审核 | 行政许可 | 承接 | |
166 | 市农业局 | 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 | 行政许可 | 承接 | |
167 | 市工信委 | 授予工业领域节能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 行政奖励 | 取消 | |
168 | 市人社局 |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 行政给付 | 整合,合并到“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 |
169 | 市人社局 |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取消 | |
170 | 市人社局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项目名称调整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权种类别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 |
171 | 市人社局 | 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助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整合,将《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决定》(贵府发〔2015〕20号)附件1.贵溪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11.市人社局序号134和序号145权力事项合并 | |
172 | 市人社局 | 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定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取消 | |
173 | 市人社局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取消 | |
174 | 市人社局 | 工伤复发确认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取消 | |
175 | 市人社局 |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办理(个人、企业)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项目名称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办理(个人、企业)” | |
176 | 市人社局 | 小额担保贷款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项目名称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审批” | |
177 | 市人社局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 行政确认 | 取消 | |
178 | 市人社局 | 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 | 行政确认 | 取消 | |
179 | 市人社局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 | 行政确认 | 取消 | |
180 | 市建设局 | 违反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81 | 市建设局 | 拆除工程施工资料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实施单位调整为“市房管局” | |
182 | 市农业局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征收 | 承接 | |
183 | 市农业局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年度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承接 | |
184 | 市农业局 | 对违反农机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处理措施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承接 | |
185 | 市粮食局 | 培训收费(粮食部门培训) | 行政征收 | 取消 | |
186 | 市文广新局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工程建设或爆破等作业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整合,将《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溪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决定》(贵府发〔2015〕20号)附件1.贵溪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1.市文广新局序号184和序号190权力事项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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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市文广新局 | 广播电视专用频率、频段(道)使用情况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整合,将《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溪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决定》(贵府发〔2015〕20号)附件1.贵溪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1.市文广新局序号195和序号199权力事项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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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市文广新局 |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活动的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整合,将《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溪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决定》(贵府发〔2015〕20号)附件1.贵溪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1.市文广新局序号192和序号203权力事项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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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市文广新局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整合,将《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溪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决定》(贵府发〔2015〕20号)附件1.贵溪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1.市文广新局序号202和序号209权力事项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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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市文广新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整合,将《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溪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决定》(贵府发〔2015〕20号)附件1.贵溪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1.市文广新局序号204和序号210权力事项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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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市卫计委 | 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阻碍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
192 | 市卫计委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整合,将《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溪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决定》(贵府发〔2015〕20号)附件1.贵溪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0.卫生局序号59和序号60权力事项合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六十条(下画线部分为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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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市卫计委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承接 | |
194 | 市卫计委 |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免费发放和随访服务
| 行政给付
| 整合,将《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溪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决定》(贵府发〔2015〕20号)附件1.贵溪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0.卫生局序号128和22.计生委 序号21权力事项合并。 | |
195 | 市卫计委 | 计划生育绝育术奖励对象资格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一备案
| 整合,将《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溪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决定》(贵府发〔2015〕20号)附件1.贵溪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0.卫生局序号157和22.计生委 序号35权力事项合并。 | |
196 | 市卫计委 | 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补偿费用给付
| 行政给付
| 法律依据变更,原《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下划线为增加内容) | |
197 | 市卫计委 |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依据变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修改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第五十九条下画线为修改部分) | |
198 | 市卫计委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依据变更,《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第六十条修改为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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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市卫计委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依据变更,原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修改为第90号 (凡涉及到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均修改为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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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市环 保局 | 铁合金、钢铁加工项目的环评审批 | 行政许可 | 承接 | |
201 | 市环 保局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环评审批。 | 行政许可 | 承接 | |
202 | 市发 改委 | 磷矿肥、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调整为备案事项 | |
203 | 市卫 计委 | 《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发放 | 行政许可 | 调整为行政确认 | |
204 | 市编办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管理
| 行政许可 | 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